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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6-06-12 15:47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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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推进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落实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原则

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监管。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强化组织,压实责任。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

二、扶助对象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规定,扶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 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

5.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呼和浩特市或者一方户籍地为呼和浩特市。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市同一旗县区的,可以自主选择领取地。

(二)不予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对象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3.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

5.户籍不在呼和浩特市或者迁出呼和浩特市的。

6.已经按照三倍标准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

7.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已经按照三倍标准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伤残子女死亡的。

三、发放流程

(一)本人申请。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需本人以下材料:

1.领取人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明);

3.独生子女系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

4.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领取人的婚育相关材料;

6.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可以自主选择领取地,但需出具另一方未领取证明。

提供以上材料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

(二)初核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核并公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旗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审核确认。旗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扶助对象资格,并与全员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确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建档并安排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四)抽查审核。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人员对扶助对象进行个案信息抽查审核。

四、发放标准

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按资格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做到城乡统一标准,伤残、死亡家庭统一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全部纳入旗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一次性扶助金可按照以下情况发放: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等)全额领取;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双方各领取50%;若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全额领取;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方丧偶,可全额领取。

各旗县区针对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制定具体确认领取条件。

五、发放方式和时间

旗县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审批结果向本级财政申请独生子女死亡及伤残一次性扶助金,通过“财政一卡通”,以“直通车”形式于11月底前将本年度扶助金全额发放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旗县区严格按照“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银行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确保将一次性扶助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对骗取、冒领扶助资金的,由旗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

(二)落实扶助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一次性扶助金的发放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扶助关怀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确实困难,须本人提供申请材料,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或遇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三)加强扶助保障。各地要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走访慰问等“暖心”活动,积极做好精神慰藉工作,完善“双岗”联系人制度。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