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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全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津贴及托育机构照护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9 15:41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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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根据《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对满足条件的托育机构发放照护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一)一次性育儿津贴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呼和浩特市或一方户籍地为呼和浩特市的,且孩子户口为呼和浩特市户籍。

2.《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文件印发后,即从2023年8月24日之后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3、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况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4. 丧偶或离异的,给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且实际照料子女的一方发放。如双方分别抚养并且照料,各领取一次性育儿津贴的50%;

5.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2个或3个的,同等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

(二)托育照护补贴

1. 已在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或备案的托育机构;

2. 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二、申报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报地

1.一次性育儿津贴

符合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填写《呼和浩特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津贴发放申报表》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户籍地所在地为呼市)社区/村居提出申请,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地的且夫妻双方均为呼市户籍的,需要提供另一方户籍地出具的未申请一次性育儿津贴证明。

2.照护补贴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到社区(村居)填写《呼和浩特市托育机构申领照护补贴发放申报表》。

(二)申报资料

1.一次性育儿津贴

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2.照护补贴

需提供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名单。

(三)申报时间

1.一次性育儿津贴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生育后进行申报。

2.照护补贴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四)资格审核

1.一次性育儿津贴

旗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明确专人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由村(居)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审核时需查看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表填报是否准确完整。重点核实夫妻双方是否均为呼和浩特市户籍或一方户籍地为呼和浩特市的,且孩子户口为呼和浩特市户籍、出生婴儿是否为二孩、三孩合法生育,对符合发放二孩、三孩一次性育儿津贴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签署不予发放意见并注明情况。审核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人员进行核实。

2.照护补贴

托育机构向社区或村居提交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进行初审,无异议后上报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批。

三、专项补助资金发放

(一)补贴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其合法生育的二孩、三孩,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2.对入托的3岁以下婴幼儿给予600元/人/年照护补贴。

(二)资金安排

所需经费按照现行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档比例分担。

(三)资金发放

各旗县区次年预算批复后通过银行账号发放给机构或个人。

四、工作要求

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津贴及托育机构照护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津贴发放申报表

附件2:呼和浩特市托育机构申领照护补贴发放申报表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