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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1-07 15:00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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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卫生健康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高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活来及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38)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推进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防止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精细化管理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改善诊疗和就医环境,提升医院品质。

()实施范围

全市卫生健康委系统内单位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方案,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效落实。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呼政办发[2017]87)文件目标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委属二级单位分类参与率100%

二、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卫生健康委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实施。具体名单如下:

长:云文清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

副组长:王旺盛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兴建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院君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大伟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市卫生健康委副调研员

温志海市卫生健康委副调研员

员:由委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委机关各科室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兴建副主任兼任,人员由办公室、机关党委、健康宣传科、科教科、财务科、医政医管科、蒙中服务管理科、妇幼科、疾控科、监督科等科室人员组成。

具体分工如下: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方案制定、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组织相关督导工作等;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动员系统内职工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健康宣传科负责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科教科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三、分类管理内容

()明确分类类别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建立分类台账,每天登记,按月统计后上报。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其他垃圾。上述三类垃圾以外的物品垃圾。

其余各单位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要求,抓好各项工作。

()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则,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2.厨余垃圾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易腐垃圾主要产生区域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易腐垃圾,原则上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存放。

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间,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

()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1.有害垃圾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

2.厨余垃圾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与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每日产生的易腐垃圾由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上门收集并处理。

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明确使用后输液瓶()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积极选用可降解或其他环保替代品。抵制过度包装,有序组织开展“禁塑”工作;各单位要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好良好“禁塑”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严格管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 “四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严禁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投放到其他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中。

()严格规范,分类收存。实施强制分类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设置外观统一、标识明显、功能齐全的分类容器,并将其集中到满足运输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密闭存放,再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分类运输。对有害垃圾要根据不同品种和实际产生量,科学设置专门场所(容器)和醒目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专人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收运并对厨余垃圾要设置专门密闭容器单独投放、收存,建立记录易腐垃圾种类、产量、去向等内容的台账制度,做到 “日产日清”。

()严格标准,分类处置。有害垃圾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利用处置,可由统一收集运输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也可统一运输至符合要求的贮存库,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上门收运并综合利用和处置。

五、保障措施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将推进卫生健康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各尽其职的工作格局。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分类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办法,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和志愿者队伍,督促、引导单位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各相关科室负责本系统内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监督督查、示范创建内容。

()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委系统各单位要利用宣传板报、横额、微信或QQ等工作群、LED屏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介绍,普及垃圾分类知识。要从节约能源资源、留住绿水青山、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增强生态道德意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人人尽力、人人作为”的良好氛围。

()强化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成效。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分类工作有效开展。要引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担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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