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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3 19:19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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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为了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呼和浩特市同级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呼卫健字【2019】181号),于2019年5 月14 日专门召开呼和浩特市医学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论证会,决定在全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全面推行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经对驻呼12家三级医院检验结果互认摸底、盲样检测评估、专家讨论,现将呼和浩特市三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报如下:

一、驻呼三级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呼和浩特市蒙医中医医院

二、驻呼三级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机构要求

(一)符合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对象的医疗机构每年必须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室间质评,并取得成绩合格。如有间断,后续不予互认。

(二)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互认项目由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统一下发文件,由各参与互认医院医务部门通知医院临床科室、门诊、保健科室,并在互认医院公示。

(三)对于互认的检验项目,各医疗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单的具体项目前打“*”标注,并在检验报告单最下方注明“*”项目为互认的检验项目。同时,在各医疗机构检验科、临床科室、门诊、保健科室进行公示。

(四)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安全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诊治医生根据诊疗需要,充分考虑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五)诊治医师对互认的外院医学检验结果应在病历(包括门、急诊及住院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医学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等,对于住院患者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六)不予互认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医学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2)医学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大的。

3)医学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等。

4)医学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医学检验的时间与现就诊时间差距较大,已无参考价值的。

(七)三级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有效时间为7天。

(八)呼和浩特市三级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

附件:呼和浩特市三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