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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宣传单

发布日期:2019-12-19 17:39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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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要求,医保扶贫坚持基本医疗普惠,大病保险倾斜,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三重保障原则。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一)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门诊统筹政策规定:60周岁以下的贫困人口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通过刷《社会保障卡》全年可报销2000元;60周岁及以上的全年可报销2400元。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旗县区级二级医院门诊就医的按季度支付,在内蒙医院、附属医院、呼市第一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年度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每季度费用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按65%报销,每季度支付限额为150元;在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每季度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按60%支付,6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每季度支付限额为600元,60周岁以下的每季度支付限额5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年度费用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的按50%支付,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2400元,60周岁以下的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

序号

特殊慢性病疾病名称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1

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400

75%

2

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400

75%

3

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00

65%

30000

4

肺动脉高压

1000

75%

100000

5

血友病

400

65%

50000

6

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400

75%

10000

7

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

400

65%

30000

8

结核病规范治疗

400

65%

3000

9

布鲁氏菌病

400

65%

3000

10

肝硬化失代偿期

400

65%

4000

11

截瘫

400

65%

4000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

400

65%

4000

13

重症精神病

400

65%

3000

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只保留以上13种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其他疾病按照门诊统筹政策享受待遇。凡符合以上13种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可随时申报。具体办理流程:(1)先到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备案表》(2)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床科室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疾病情况及治疗意见(3)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初审确认(4)提供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备案,备案通过后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刷《社会保障卡》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享受以上13种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统筹政策。

(三)住院报销待遇:

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表一)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 “住院报销比例标准”支付(表二)

表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起付线标准     单位:元

一个年度内

住院起付线

医院级别

三甲

三乙

二级

一级

首次住院

1500

800

300

100

二次住院

1000

500

200

70

三次及以上住院

800

400

150

50

表二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标准

政策范围内

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

三乙

二级

一级

起付线—10000元

70%

75%

80%

85%

10000元—30000元

75%

78%

85%

90%

30000元以上

78%

80%

90%

95%

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发生的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年合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四)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大病补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高额医疗费用,从而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

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标准上给予一定倾斜。

一是降低起付线,在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000元的基础上降低50%,降低到7000元;二是提高支付比例,在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0%的基础上提高5%,提高到65%;三是不设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的住院费用、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累计超过7000元的合规部分全部按65%报销。

二、医疗救助政策

(一)重大疾病

24种重特大疾病或其他恶性肿瘤的贫困人口,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不含),再按80%比例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85%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10万元。24种重特大疾病为: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布鲁氏杆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产科急危重症抢救。   

(二)普通疾病

贫困人口中的低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再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1.5万元。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10万元。

三、兜底保障政策

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可在旗县区进行兜底保障,经兜底保障后报销原则上不超过90%。

四、住院就医须知

1.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不收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由医疗机构“一站式”窗口即时结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各项待遇,贫困人口只支付自付部分费用。

2.因县级医院条件所限,经医保部门备案后,可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可直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待遇,然后到县域内的贫困人口“一站式”窗口,办理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报销事项。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