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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1 15:22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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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月,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38日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

这次印发的《实施方案》并不是新的扶助政策,是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6]31号)的基础上提高了一次性扶助金的标准。

2016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统一了我市一次性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死亡、伤残一个标准,城镇、农村一个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实施方案》提标的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新修订)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在我市2016年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新城区、玉泉区、赛罕区已经给辖区内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了一次性扶助金,但是标准不统一。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新修订)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家庭发〔20152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内卫家庭字〔20159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6]31号)制定

三、针对的人群

20161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离异或丧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方或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

四、一次性扶助金如何申领

1.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

2.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无异议后上报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3.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资格确认。与全员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确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建档备案安排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4.一次性扶助金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五、一次性扶助金发放标准

1.201611日前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按三倍具体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按2015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补齐,所需资金市、旗县区各承担一半;

2.2016年、2017年、2018年新增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均按相应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补齐,所需资金市、旗县区各承担一半;

3.2019年开始,新增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全部列入旗县区财政预算,按资格确认时间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发放,市级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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