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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6 16:48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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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意见》(内卫计规范〔2018〕8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区公立医院传染病防控工作现场会和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期推进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有力推动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能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我市传染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治及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重要前哨阵地。但是,目前我市多数医疗机构存在着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意识不强,公共卫生任务大多分散在不同科室,内部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且人员流动性大,部分新增政府公共卫生任务没有明确的责任科室和人员承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发挥和任务的落实。

    加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仅是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具体表现。各旗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健全完善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促进“防”与“治”的深度融合,维护和保障全市人民健康。 

    二、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体系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整合资源、补齐短板,科学调整、强化责任,完善组织工作体系。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院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公共卫生科)承担本单位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等职能任务。同时,医疗机构内设其他业务科室设兼职联络员,形成医院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的科室牵头组织推动、业务科室协作配合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主要职责职能: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慢性病、食源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地方病等防治职责。

   (二)负责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传染病诊疗管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同时要强化学科建设,充分发挥防治作用。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四)负责预防接种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以及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要设立规范的新生儿预防接种室。

   (五)负责慢性病防治管理。建立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制度。做好死因监测、伤害监测、心脑血管事件、肿瘤登记等疾病的管理。

   (六)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等精神卫生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心理)门诊或精神(心理)科。

   (七)负责放射防护管理。制定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合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八)负责食源性疾病的信息报告管理。

    (九)负责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管理。

    (十)负责并强化医院内感染控制、病原微生物检测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医院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地方病的治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地方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开展医院工作人员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十三)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疾病专业防治机构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十四)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院内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对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与放射防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医疗机构要建立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确保本单位公共卫生职能的有效落实,将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服务紧密结合,并融入到医疗服务全过程,形成工作责任更加明确、服务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的防治结合型医疗服务机构,更好地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四、加强督导考核,压实工作责任

   按照自治区总体安排,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于2018年11月10日前都要成立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明确设置专门科室承担公共卫生工作。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的督查和指导,重点督查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设置、公共卫生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医疗机构也要建立健全内部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公共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逐步完善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市卫生计生委将抽调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组建全市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绩效考核专家组,每年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并组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依法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保证公共卫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