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呼和浩特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8 16:42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区各级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项目办)设置方案的通知》(内卫计疾控字〔201825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综合服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市级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人员组成

    任:李春峰(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科员)

执行主任:白志坚(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师)

    员:白亚杰(市疾控中心主治医师)

张飞燕(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护师)

郭晓红(市疾控中心检验技师)

杨俊梅(市疾控中心主治医师)

  凡(回民区医院副主任医师)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精神卫生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2.负责“精防日”工作日常管理,协调自治区精防办指导帮扶旗县区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3.承担辖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4.负责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精神卫生督导考核及业务培训;

5.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6.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7.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其他事项

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与自治区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将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日常运转所需工作经费拨付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办公用房、物品、设备等由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保障。因业务培训、督导考核等产生的费用由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实报实销。

各旗县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区各级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项目办)设置方案的通知》要求,尽快调整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人员,并于1015日前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

 

 

 

201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