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适应三孩生育政策的新要求,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旗县区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2016年《呼和浩特市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呼和浩特市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办法》规定,夫妻生育子女的,均办理生育登记。
二是增加办理时限的要求。《办法》规定,办理机构应在公民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能够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登记人相关信息的,应根据当事人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的内容。
三、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呼卫计字〔2016〕546号)同时废除。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