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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8-10 16:05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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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为,创新卫生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2015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作为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平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对涉及重点领域或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评估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

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旗县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机构场所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应明确抽查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内容。市、旗县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可适当增加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变化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市、旗县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综合监督科(股)负责牵头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科(股)室、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依托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谁建库、谁管理、谁维护”原则,按照行政区域、监管类别等内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法规科(股)负责对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

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市场主体存续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跟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行业专家等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

、旗县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合理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并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发布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鼓励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因突发性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检查、专项检查的。

(二)群众举报、投诉、信访件。

(三)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及上级交办件、转办件。

(四)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十一 旗县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二)依法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四)组织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五)完成上级委托的抽查任务;

(六)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

(七)依法处置随机抽查所发现的问题;

(八)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

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随机抽查任务;

(二)准确判断抽查检查结果;

(三)及时处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及时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五)做好抽查检查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

第十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点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频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查数量和次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明确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年度随机抽查事项和已公示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及检查要求。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自动生成检查对象名单。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自动生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四)组织实施检查。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检查表》的检查事项逐项开展检查,准确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五)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类型的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系统归集至场所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建档保存检查资料。随机抽查形成的各类检查表、执法文书、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检查照片和检查结果公示截图等材料,按照“谁检查、谁存档”的原则,“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档案可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由各实施抽查机构分别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摄影摄像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上传协同监管平台,并打印形成归档资料,或按照有关电子档案存档规定保存

第十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 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由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十七 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第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二)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同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三)不如实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 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二十二条 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防止监管脱节。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对象不认同其随机抽查检查结果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检查结果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改正。

二十四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以协同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二十六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者抽到时未查出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细则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旗县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可按照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监管工作,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第三十条 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