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法对象
内蒙古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卫医罚〔2024〕2号
案件基本事实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执法结论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