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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30 18:14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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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推进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共场所健康损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此项工作。

二、要细化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措施和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时要加强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在量化等级评定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避免随意性,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

五、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可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强化公共场所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健康损害事件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公共场所的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六、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要对辖区内(包括旗县区)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盟市要对辖区内(包括旗县区)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七、各盟市要认真总结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于2009年11月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各地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法监处处沟通。

卫生厅联系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其其格

联系电话:0471—4930671、4918501(传真)

电子信箱:nmwsjds@sina.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