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委托书。
委托期限:从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壹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或取消委托。
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