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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3-06-09 11:03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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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侯煜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康复路28号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张金科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奈伦大厦24楼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综合监督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督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蒙中医药服务管理科、蒙中医药传承发展科、综合监督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基层卫生健康科、综合监督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妇幼健康科、综合监督科)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职业健康科、综合监督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综合监督科)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科、综合监督科)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责任科室:科技教育科、综合监督科)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食品安全与药品政策科、综合监督科)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责任科室:献血科、综合监督科)

12.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各责任科室负责对受委托单位对应科室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使监督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

6.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和移送案件,必须经委托单位审批。

7.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壹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或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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